从哲学角度看制度的守正创新

分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我们在制度和治理上守正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我们还要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和治理体系,不断加以创新。

守正创新彰显了对立统一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守正创新包括守正与创新两个方面,构成矛盾统一体。守正表现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足以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确性,这也是我们守正的根本依据。创新表现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守正的改革与突破。其中,守正是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创新是守正的推进和发展。如果离开守正谈创新,这不是真创新,最多只能是贴上标签的假创新。在制度领域更是如此,如果无视国情民意、文化传统、历史根基,盲目移植他国制度,不仅不会给该国人民带来什么好处,反而会导致灾难性后果,在历史和现实中并不乏先例。如果离开创新讲守正,那是死水一潭,不是真守正。如果说,守正是目的、任务,那么创新就是手段、方法,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守正。守正体现“立”,创新体现“破”,“破”是为了更好地“立”,破之后的“新立”比过去“立”得更完善、更稳定、更优越、更自信。守正创新充分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法。

守正创新体现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指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对前者有反作用。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事实表明,一个国家的制度好与不好,最根本地是要看这个制度体系是否有利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协调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构成社会生产方式。从历史和现实看,任何社会生产方式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成,而只能在历史的演进中逐渐形成。国家制度与社会生产方式一样,在社会性质发生更替时更多地表现为创新,在保持社会性质不变的改革时,更多地表现为守正。在守正创新中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激活社会生产力各要素、生产关系各要素并使其协调发展的新型生产方式,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动力,而且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运用、创新与发展。当然,社会基本矛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社会主要矛盾展现出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必然导向主要围绕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样一个供给侧问题来进行现代化建设。在制度层面,就需要在守正基础上全方位地增加制度供给,通过消除各种束缚发展创新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以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挖掘创新潜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守正创新凸显了辩证否定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总是在遵循着肯定——否定——肯定的运行规律,肯定不是全盘肯定,否定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在肯定中有否定,在否定中有肯定。一方面,守正体现肯定,就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真理性东西。“守”是指坚持、坚定、坚守,与松弛、松懈、懈怠相对,表现为一以贯之的定力、一往无前的韧性、一张蓝图绘到底的“钉钉子”精神。守正在制度层面就表现为要守护好在实践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管用、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是立国之基石、行船的“压舱石”,守护不好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在任何时候,我们对于制度的优势要充满高度自信,即使乌云密布、惊涛骇浪,也不能有半点含糊,要坚持初心不改变、航向不偏离、决心不动摇。另一方面,创新体现否定之否定,就是要摒弃那些不适合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因素,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不断成熟、不断完善。创新不是无根之木的创新,而是在守正基础上的创新,是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与完善。每一个国家的制度架构都不是什么“飞来峰”,而是植根于该国的土壤。时移世易,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必须进行改革创新才能变成合理性的制度存在,否则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与此同时,还必须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才可能行稳致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更要敢于创新,在守正中创新、在创新中守正。